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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一江山岛登陆战纪念馆章程

台州市椒江区一江山岛登陆战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障事业单位依法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台州市椒江区一江山岛登陆战纪念馆。
 
     第三条  单位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518号。
 
     第四条  台州市椒江区一江山岛登陆战纪念馆市经台州市椒江区机构
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椒江区民政局管理。
 
     第五条  本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登记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褒扬先烈,教育后人,弘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传承一江山精神,见证军民鱼水之情,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使之成为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防教育的重要窗口。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陈列、革命史料收集编写、烈士文物档案的建立与文物保管、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组织。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按照台州市椒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椒机编(2006)71号文件
要求,本单位主要职责是:发扬窗口展示功能、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宣传、对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建设维护与环境美化及对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的组织、提供接待服务。
 
     第九条  张淑璟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即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